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告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532 號裁定認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惟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乙案(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4號),在准否裁定確定前,而暫免繳納裁判費。上開訴訟救助聲請嗣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重抗字第81號裁定抗告駁回,原告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115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