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2號
- 原告
-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532 號裁定認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惟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乙案(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4號),在准否裁定確定前,而暫免繳納裁判費。上開訴訟救助聲請嗣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重抗字第81號裁定抗告駁回,原告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115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