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水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東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8,8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