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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水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東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8,8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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