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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余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500 元(1221㎡×500 元/ ㎡=610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至於上訴人附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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