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明發
即被告
吳秀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月12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7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一、查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上訴人即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本院判決附圖所示編號E 部分面積163.11平方公尺上之房屋(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巷0 號)及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另應將坐落系爭土地內如本院判決附圖所示編號B 、D 、H 部分面積各31.39 、34.03 、17.66 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經本院審理後判決上訴人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本院判決附圖所示編號E部分面積163.11平方公尺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巷0 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與被上訴人,另上訴人應將坐落系爭土地內如本院判決附圖所示編號B、D 、H 部分面積各31.39 、34.03 、17.66 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04,112 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80,100元+應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31.39 +34.03 +17.66 )×公告土地現值3,900 元/ ㎡=404,11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上訴人應依限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