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張簡善德即張簡勢猛
- 被上訴人
- 楊雪貞律師即楊錦達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7,920 元,經本院於106 年9 月25日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5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前開裁定於同年9 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10月1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4頁),又上訴人迄未補繳該裁判費,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收費答詢表查詢2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95至97頁)。揆上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