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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美汝即協成免洗餐具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洪豐建即國新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洪豐建即國新診所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167,710 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名稱:國新診所之請款單、名稱:貝安(股)公司之請款單及貨款展延通知函,尚無從推知債務人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洪豐建即國新診所應共同給付欠款之情事。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及提出國仁醫院、國新診所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釋明債務人等三人應就國新診所、貝安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之欠款負共同清償責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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