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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嚴南泰即南泰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請債務人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新臺幣41,770元,惟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即銷貨單、客戶請款單,其中㈠17,430元部分,客戶名稱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㈡24,340元部分,客戶名稱為國仁醫院,故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請求連帶給付,則請求權之依據為何?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國仁醫院之經營型態,係屬獨資、合夥或為法人組織,並應提出其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另貝安股份有限公司亦請一併查報相關資料。

三、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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