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李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鄞雅蓁即鄞富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鄞雅蓁即鄞富敏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本裁定不可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鄞雅蓁即鄞富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鄞雅蓁即鄞富敏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本裁定不可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