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臺
- 被告
- 鄭景俊
賴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收費答詢表查詢2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