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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鄭景俊

      賴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收費答詢表查詢2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