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開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94,7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