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500 元(1221㎡×500 元/ ㎡=610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至於上訴人附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