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8號

聲請人
即原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
即被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綉茹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依原告起訴之記載,以「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為被告之名稱,嗣該公司名稱於訴訟程序中業變更為「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仍記載其名稱為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