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8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綉茹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依原告起訴之記載,以「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為被告之名稱,嗣該公司名稱於訴訟程序中業變更為「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仍記載其名稱為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