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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潘快林綉君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訴人
王漢州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漢平、王漢昌、王士昇、歐麗華、歐進源、歐進得、歐進豐、余歐富美、余歐秀鳳、歐金霞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2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前於106 年9 月25日聲明上訴,惟上訴狀內未正確表明上訴理由。又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52,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向本院提出具合法有效之上訴理由書狀並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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