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茹川
- 即原告
- 魏月青
- 即原告
- 王麒登
- 即原告
- 王伊翎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偲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入川達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林樹
- 即被告
- 邢雨龍
- 即被告
-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汪海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惠益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87,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