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茹川 魏月青 王麒登 王伊翎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偲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入川達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林樹 邢雨龍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惠益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87,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