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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茹川
即原告
魏月青
即原告
王麒登
即原告
王伊翎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偲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入川達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林樹
即被告
邢雨龍
即被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惠益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87,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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