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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李珮妤

  • 當事人
    王茹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茹川 魏月青 王麒登 王伊翎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偲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入川達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林樹 邢雨龍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惠益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87,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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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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