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崔立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士芳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