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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紘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
黃玉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財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屏東縣○○○○○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系爭土地價額則為745,000 元(計算式:﹝11+24﹞×21300 =745500),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崙、黃吳彩鳳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屏東巿大埔段二小段350 、350-1 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黃進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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