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號
- 原告
- 黃玉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財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屏東縣○○○○○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系爭土地價額則為745,000 元(計算式:﹝11+24﹞×21300 =745500),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崙、黃吳彩鳳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屏東巿大埔段二小段350 、350-1 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黃進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