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忠宏
即被告
廖健宏
即被告
廖健美
即被告
廖明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76,5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