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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4號

確認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告
鄭福家
被告
屏東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施貴鳳
被告
許逸文

      林萬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黃施貴鳳、許逸文及林萬同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 元,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52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49,005元,詎原告於106 年8 月26日收受前揭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附卷可憑,故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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