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被告
- 顏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12日送達於原告,並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