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夏長清
上列聲請人與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支票2 紙(票據號碼LD0000000、L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釋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