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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葉致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珠滿、殷家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珠滿、殷家溱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或股東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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