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致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葉致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珠滿、殷家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珠滿、殷家溱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相對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或股東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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