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亞臻即蔡佳真及蔡真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蕭清山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41 號函通知5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抾酈?人現任職於山形屋服飾店擔任店員,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2,000元,有其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侀酈?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新園鄉租屋居住,每月須支付租金5,000 元,另有2 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戶籍謄本及在學證明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子陳○佑(93年生)、長女陳○吟(91年生),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38元標準,扣除上兩人每月領有生活扶助金2,073 元,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為10,315 元【(12388-2073)×2 ÷2 =10315 )】,惟債務人主張每月所需負擔之子女扶養費為4,000 元及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9,725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8,725元(9725+5000+4000=18725 )。?坅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保險解約金145,917 元外,尚有普通重型機車乙輛(2014年出廠)及繼承所得之土地一筆(大寮區潮寮北段486 地號,面積30.61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 分之1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4 日、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8 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1 日陳報狀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11月19日雄院和民字第1071021205號涵附卷可參。上開機車剩餘殘值約12,000元(以動產使用年限5 年計算折舊),至於不動產部分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 元計算,該筆土地價值299,978元(9800×30.61 =299978),惟債務人僅繼承其中應有部分3 分之1 ,且其應繼分為6 分之1 ,則債務人繼承之遺產清算價值為16,665元,(299978×1/3 ×1/6 =1666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綜上,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1,584,000 元(22000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348,200 元(18725 ×72=0000000 )後,尚餘235,80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145,917 元、機車殘值12,000元、繼承遺產價值16665 ,總計410,382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69,344 元(410382×9/10=36934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75,120 元(5210?O72=375120),已較369,344 元高出5,776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5,21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5.54% ││5.債務總金額:1,468,995元 ││6.清償總金額:375,12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9,220 │ 4.71% │ 245 │ 17,6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84,592 │ 26.18% │ 1,364 │ 98,2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55,800 │ 10.61% │ 553 │ 39,816 ││ │有限公司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522,802 │ 35.59% │ 1,854 │ 133,48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36,581 │ 22.91% │ 1,194 │ 85,9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 │1,468,995 │ 100% │ 5,210 │ 375,12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