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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亞臻即蔡佳真及蔡真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41 號函通知5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抾酈?人現任職於山形屋服飾店擔任店員,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2,000元,有其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侀酈?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新園鄉租屋居住,每月須支付租金5,000 元,另有2 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戶籍謄本及在學證明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子陳○佑(93年生)、長女陳○吟(91年生),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38元標準,扣除上兩人每月領有生活扶助金2,073 元,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為10,315 元【(12388-2073)×2 ÷2 =10315 )】,惟債務人主張每月所需負擔之子女扶養費為4,000 元及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9,725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8,725元(9725+5000+4000=18725 )。?坅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保險解約金145,917 元外,尚有普通重型機車乙輛(2014年出廠)及繼承所得之土地一筆(大寮區潮寮北段486 地號,面積30.61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 分之1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4 日、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8 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1 日陳報狀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11月19日雄院和民字第1071021205號涵附卷可參。上開機車剩餘殘值約12,000元(以動產使用年限5 年計算折舊),至於不動產部分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 元計算,該筆土地價值299,978元(9800×30.61 =299978),惟債務人僅繼承其中應有部分3 分之1 ,且其應繼分為6 分之1 ,則債務人繼承之遺產清算價值為16,665元,(299978×1/3 ×1/6 =1666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綜上,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1,584,000 元(22000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348,200 元(18725 ×72=0000000 )後,尚餘235,80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145,917 元、機車殘值12,000元、繼承遺產價值16665 ,總計410,382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69,344 元(410382×9/10=36934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75,120 元(5210?O72=375120),已較369,344 元高出5,776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5,21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5.54% ││5.債務總金額:1,468,995元 ││6.清償總金額:375,12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9,220 │ 4.71% │ 245 │ 17,6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84,592 │ 26.18% │ 1,364 │ 98,2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55,800 │ 10.61% │ 553 │ 39,816 ││ │有限公司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522,802 │ 35.59% │ 1,854 │ 133,48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36,581 │ 22.91% │ 1,194 │ 85,9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 │1,468,995 │ 100% │ 5,210 │ 375,120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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