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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83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廖文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崔立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士芳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8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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