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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凃春生林婕妤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原告
涂珍英
原告
涂玉英
上訴人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涂賢文
被上訴人
鍾鴻圖
被上訴人
鍾清子
被上訴人
鍾燕萍
被上訴人
鍾永成
被上訴人
鍾永昌
被上訴人
李鍾丹梅
被上訴人
張素琼
被上訴人
張文雄
被上訴人
鍾英梅
被上訴人
李馥
被上訴人
李思頡
被上訴人
李思穎
被上訴人
李思賢
被上訴人
李鍾靜江
被上訴人
劉淑璋
被告
林黃月嬌
張素屏  (遷往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林春花

      林勤鳳

      林盛英

      周林凰英

      林梅英

      林營花

      陳風展

      陳雍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雍涵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雍涵出生於民國87年7 月9 日,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0 頁),其於107 年7 月4 日本件判決後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陳風展之代理權消滅,被告陳雍涵未聲明承受訴訟,致本件判決不能送達於被告陳雍涵,揆諸前開規定,即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陳雍涵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