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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慈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卓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5 萬5,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6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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