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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凃春生林婕妤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文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劉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4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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