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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紘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顏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12日送達於原告,並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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