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蔡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許荷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24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