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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凃春生林昶燁林婕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
蔡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許荷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24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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