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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文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簡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1,324 萬9,9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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