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文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簡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1,324 萬9,9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