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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號

聲請人
華達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6 年8 月7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國興畜產股份有│第一銀行│106年4月23日  │875,000 元│0010405 │華達化學製藥廠│
│      │限公司  林桂添│屏東分行│              │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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