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華達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6 年8 月7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國興畜產股份有│第一銀行│106年4月23日 │875,000 元│0010405 │華達化學製藥廠│ │ │限公司 林桂添│屏東分行│ │ │ │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