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6號
- 上訴人
- 張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育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