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鳳壽
- 即被告
- 李鳳錦
- 即被告
- 黃佳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6 萬7,648 元(計算式:12142.55×550 ×775936 /0000000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4,9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