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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明輝
即原告
張育棋
即原告
張祐菱
即原告
張淑婷
即原告
張貴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孔龍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522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5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5 紙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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