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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潘快王碩禧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陳信仁
再審被告
陳達和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本院106 年度再簡上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再審原告主張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判決或確定後而應自知悉時起算其不變期間,即應依上開規定於訴狀內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應認其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 號、第688 號裁定參照)。

二、再審意旨:民國84年地籍圖重測後,再審被告之父母陳耀旺、陳邱尾妹曾收取伊之房屋占用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位置的價金,只因地上建有農舍,受到限制,而未辦理土地分割,致伊無從辦理登記取得土地。潮州地政事務所於66年間未經分割登記即將再審被告之父陳耀旺曾提供予富田國小約1 厘土地,併入富田國小所在之新埔段2951地號土地,致地籍圖重測後,富田段100 、94、91、48之4 等土地相鄰界線向北位移,導致再審被告對伊訴請拆屋還地,潮州地政事務所應為其過失負責。伊於106 年度潮再簡字第3號判決審理時,曾提出房屋使用執照及兩造房屋使用共用牆壁之照片,說明伊所有之房屋為陳耀旺負責施工建築,2 年後陳耀旺利用伊之房屋牆壁興建農舍,共用牆壁向前延伸建鐵皮屋,向後延伸建築紅磚圍牆,該界線即為68年內埔鄉新埔段地籍圖所測,本院106 年度再簡上字第2 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實有違誤。伊已於107 年12月2 日取得再審被告之母陳邱尾妹之錄音訪問及收取土地賣款證明,重要證物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本院106 年度潮再簡更㈠字第2 號判決並且違反法官迴避之規定,原確定判決未予詳察,即有違背法令之再審事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及第497 條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聲明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及歷審確定判決,並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0175 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原確定判決依再審原告狀載指定送達代收人張智美之住所,於107 年10月2 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寄存於新北勢派出所,有該送達證書可憑(見106 年度再簡上字第2 號卷第8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故原確定判決於同年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因此,原確定判決於送達前已經確定,其再審之訴之30日不變期間即自送達時起算,並至107年11月11日已告屆滿,再審原告遲至107 年12月17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收狀戳章足稽,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次,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4 款所定之再審理由於判決送達即得知悉,至於同法第497 條所定再審理由,再審原告雖主張其於107 年12月2 日取得再審被告之母陳邱尾妹之錄音訪問及收取土地賣款證明,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重要證物云云,惟賣款相關證明於前程序業經其提出(見本院106 年度潮再簡字第3 號卷附證明書),顯見其亦非判決送達之後,方知悉該證物(含人證、物證)存在,再審原告對其主張之再審理由,既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知悉在判決送達之後,並已遵守不變期間,參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即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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