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余廣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紀淑華
陳美子
葉玉英
董儀鳳
施采岑
葉秀英
陳喬斐
蔡敏惠
舒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4,9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