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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金智

      詹良瑞

      鄭榮惠

      潘憲治

      曾守仁

      呂萬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2,3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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