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金智
詹良瑞
鄭榮惠
潘憲治
曾守仁
呂萬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2,3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