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振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奇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培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培倫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有關命其給付被上訴人關於薪資、失業給付損害、資遣費及提繳退休金部分不服,其財產權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計為新臺幣(下同)5 萬8,406 元,此部分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另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4第1 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