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元裕
上列聲請人與張美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通知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經核,部分送貨單之客戶簽收欄為空白,故請提出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經核,送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之客戶名稱欄皆為「屏東自由」,故請提出上開加盟店之實際負責人為本件債務人張美芳之證明文件。(如:合約書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