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元裕 上列聲請人與張美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通知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經核,部分送貨單之客戶簽收欄為空白,故請提出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經核,送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之客戶名稱欄皆為「屏東自由」,故請提出上開加盟店之實際負責人為本件債務人張美芳之證明文件。(如:合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