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 原告
    洪尚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47號聲 請 人 洪尚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玲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124 條規定亦為本票所準用之。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票載受款人亞格服飾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是李佳玲非執票人洪尚卿,又其所執本票亦未見受款人背書連續之記載,難認聲請人已合法取得票據權利,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 備 考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6年7月20日│100,000元 │未載 │107年6月1日 │TH831577 │未見背書連續之│ │ │ │ │ │ │ │記載,駁回。 │ ├──┼──────┼───────┼──────┼──────┼─────┼───────┤ │002 │106年9月1日 │ 30,000元 │未載 │107年6月1日 │TH831578 │未見背書連續之│ │ │ │ │ │ │ │記載,駁回。 │ ├──┼──────┼───────┼──────┼──────┼─────┼───────┤ │003 │106年9月1日 │ 18,400元 │未載 │107年6月1日 │TH831581 │未見背書連續之│ │ │ │ │ │ │ │記載,駁回。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