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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聲請人
洪尚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玲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124 條規定亦為本票所準用之。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票載受款人亞格服飾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是李佳玲非執票人洪尚卿,又其所執本票亦未見受款人背書連續之記載,難認聲請人已合法取得票據權利,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347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 備 考 ││ │ │(新 臺 幣)│ │ │ │ │├──┼──────┼───────┼──────┼──────┼─────┼───────┤│001 │106年7月20日│100,000元 │未載 │107年6月1日 │TH831577 │未見背書連續之││ │ │ │ │ │ │記載,駁回。 │├──┼──────┼───────┼──────┼──────┼─────┼───────┤│002 │106年9月1日 │ 30,000元 │未載 │107年6月1日 │TH831578 │未見背書連續之││ │ │ │ │ │ │記載,駁回。 │├──┼──────┼───────┼──────┼──────┼─────┼───────┤│003 │106年9月1日 │ 18,400元 │未載 │107年6月1日 │TH831581 │未見背書連續之││ │ │ │ │ │ │記載,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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