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孟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政雄
簡咨圩
簡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