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蔡孟錕 賴毓姍 林俊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升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義升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黃義升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 萬5,2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1,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