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碧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俊為
黃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