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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碧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俊為

      黃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