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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凃春生林婕妤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鳳壽
即被告
李鳳錦
即被告
黃佳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6 萬7,648 元(計算式:12142.55×550 ×775936 /0000000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4,9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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