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明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6,394 元【計算式:(42.69+448.47+23.30)×3900=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3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