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敏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士惟
周士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計算(均以本件起訴時為準,詳見上開判決附表一、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427,6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4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