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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敏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周士惟

      周士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計算(均以本件起訴時為準,詳見上開判決附表一、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427,6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4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