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童培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蔡政宏、花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童培銘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劉玟欣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有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自民國108年5月1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一輛,係96 年9月出廠,已逾使用年限,故無清算價值。另債權人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一紙,有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0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又前開保單之解約金新台幣85,982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