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碧蓮、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法定代、劉文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碧蓮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相 對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法定代 理人 劉文正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經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名下除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外,並無保單解約金及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於108年7月23日提出資產表及陳報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清算財團財產內容,前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規定記載於書面,於109年5月29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8司執消債清16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 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一所示。又附表所示之屏東縣○○市○○段00 0000地號土地價值新台幣17,000元已由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供債權人分配,該筆金額亦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予以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二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 類 標 的 暨 處 分 方 法 不動產 一、土地: 1、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權利範圍:全部 3、處分方法: 因本件債務人名下之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僅1平方公尺,土地價值按公告現值核算僅新台幣17,000元,本院斟酌該地面積過小,縱以拍賣方式處分該土地,經拍定之可能性較低,且賣得之價金恐亦較公告現值核算之土地金額低,爰通知債務人直接提出與土地依公告現值核算價值同額之現金新台幣17,000元代替進行拍賣程序之價金,供全體債權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