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4號
- 聲明人
- 呂和霖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呂蘇明月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呂蘇明月(女,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0 巷00號)於107 年10月7 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並請求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等語云云。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3 項訂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呂蘇明月於107 年10月7 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戶籍謄本、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稽。惟查,第三人呂文怡已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本院陳報之,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34號於108 年1 月28日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本院職權調取前開裁定附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