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王添旺
- 上訴人
- 輔 助 人 王嘉進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被上訴人
- 馮 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奎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29 日所為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8 頁第25行及第9 頁第18行關於「上訴人與羅柏熏」之記載,更正為「被上訴人與羅柏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