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黃道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震興(日本名:松原榮;已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羅震興(日本名:松原榮)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被告於本件起訴前之日本平成24年(按:民國101 年)12月20日業已死亡,有如附件所示之住民票(除票)及死亡診斷書(死體檢案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