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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告
黃道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震興(日本名:松原榮;已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羅震興(日本名:松原榮)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被告於本件起訴前之日本平成24年(按:民國101 年)12月20日業已死亡,有如附件所示之住民票(除票)及死亡診斷書(死體檢案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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